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律师事务所格言,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二.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朽的法制有关。
三.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猜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猜测。
四.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刑罚者,民之鞭策也。
五.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六.不管他应惩罚人,还是应关护人,它必定把人当人看待。
七.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
八.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
九.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一零.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一一.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
一二.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一三.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一四.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一五.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一六.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一七.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一八.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一九.不得为了公共利益而无原则地牺牲个人自由。
二零.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二一.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二二.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
二三.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二四.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
二五.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
二六.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
二七.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
二八.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二九.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三零.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
三一.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三二.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三三.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三四.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
三五.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三六.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三七.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罚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
三八.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三九.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
四零.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
四一.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四二.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四三.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四四.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四五.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四六.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四七.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四八.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四九.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五零.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五一.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五二.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五三.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五四.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五五.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五六.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正因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我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五七.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
五八.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五九.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六零.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就应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六一.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六二.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六三.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六四.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
六五.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