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二、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三、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
四、法律的性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超多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五、法治意味着,**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六、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七、自由的边界是法律,法律的边界是权利。
八、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九、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
一零、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一一、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一二、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务必为明天做准备。它务必具备成长的原则。
一三、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一四、新法优于旧法。
一五、法律可禁止实施某一行为,但如果行为已实施,则不予撤销。
一六、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一七、对法的不知是不可原谅的。
一八、法则产生于事实。
一九、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
二零、法治国家,权力屈从法律;专制国家,法律屈从权力。
二一、好的法律引导民众向善,坏的法律迫使民众为恶。
二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二三、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二四、在一个法治的**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二五、法律总是要碰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二六、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二七、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二八、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二九、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三零、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理解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三一、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三二、不知事实能够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三三、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三四、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三五、通晓法律不在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和实质。
三六、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坚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就应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三七、法律的效力在于命令、禁止、允许和惩罚。
三八、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好处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三九、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四零、法律是权利与权力的界限。
四一、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四二、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四三、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案。
四四、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四五、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四六、信任是法律的根基。
四七、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四八、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四九、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五零、让法官往返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五一、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五二、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五三、后颁布的法律是有效的法。
五四、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五五、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五六、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五七、越明确的法律,就越会被遵守。
五八、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五九、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六零、习惯是法律最好的解释者。
六一、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他是否认罪,而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实 他有罪。
六二、法是善良和公正的技艺。
六三、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
六四、咱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咱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理解的唯一的**与道德观念。
六五、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六六、咱们无力反抗真理。
六七、**是法庭的仆人。
六八、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六九、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七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是魔鬼一般是天使,关键在于法官的良知。
七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七二、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七三、在世界各主要礼貌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构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七四、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正因这些不平的举动但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七五、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七六、吸收性法律变通被吸收的法律。
七七、法律只但是是咱们意志的记录。
七八、法不是针对个别人的,而是为所有人普遍创设的。
七九、如果司法权同行**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八零、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八一、市民法原则不可变通。
八二、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八三、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
八四、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理解法院的裁判结果。